2012年12月30日 星期日

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相關規定

接下來這篇文章,將會跟大家提到,即將上路的二代健保與現行健保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多了補充保費的課徵規定。

在以前,只有被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薪資所得,才會被收取健保費,導致所得分配不平均的民眾,所負擔的保費出現失衡的現像,於是有了補充保費的規定。

補充保費主要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雇主(也就是公司)所必須負擔的,這將會增加公司的成本;一個是受雇者,也就是員工需要負擔的,兩者的費率都是2%,主要的規定在健保法第31條及第34條。

我們先來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


這條講的是雇主必須負擔的部分,它說:"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

也就是說,當公司每個月付出去的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時,超過的部分就必須被課徵2%的補充保費。

這是什麼意思呢?簡單的說,雇主支付給員工的薪資總額裡面,可能包括固定薪資及非固定薪資(譬如獎金等),但是當雇主在投保時,通常只會以固定薪資當作投保的標的,而不會包括非固定薪資的部分。

舉例來說,今天有一位員工甲,每月的薪資為30,000元,依投保金額分級表得知,甲的投保金額為30,300元,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公司是不需要負擔補充保費的,除非公司有低報投保金額的狀況。

但是如果今天除了薪資之外,公司額外發給甲一筆獎金,這就可能導致公司給付給甲的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的狀況,這個時候,公司就必須自行負擔這中間的差額。


註:實務上會碰到的狀況有很多種,必須民眾自行去判斷,這邊只提供一個最基礎的概念,希望能讓大家對二代健保有更清楚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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