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談二代健保--新舊差異

談到二代健保,如果有在注意相關資訊的朋友們,一定都會知道兩個最大的差異。第一,保費費率降低;第二,增加了補充保費的課徵。

在說明這兩項差異之前,我們先來看看最基本的保費計算方式,如下(圖片可點擊放大):

上面這個公式,我會針對每個項目,一一為各位作說明:

首先是每月投保金額,相關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它說: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意思是說,主管機關,也就是行政院衛生署,會擬定一個分級表,讓投保單位有個依據,可參考這裡

接下來是保險費率,從以前到現在,總共經歷兩次的修正,第一次是在民國99年4月1日,從4.55%調高至5.17%,那時候政府為了因應此次大幅的修正,特別訂定了一個補助的方案,如下(圖片可點擊放大):


意思就是說,雖然費率已經上調到5.17%,但是投保金額在40,100元以下的被保險人,因為可以獲得政府全額的差額補助,所以實際上,它們所負擔的保費還是維持在4.55%,以此類推。

第二次是從明年開始,因為二代健保的關係,費率從5.17%降到4.91%,同時取消差額補助的規定,以投保金額在40,100元以下的人來說,雖然費率下降,但是因為補助的取消,導致實際上費率是從4.55%上升到4.91%,加上補充保費的問題,等於是雙重負擔。

再來是負擔比率,相關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它說: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當中所謂的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指的是一般上班族,也就是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受僱者。

最後是眷口人數,相關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它說:

"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也就是說,最多就是(1+3)等於4。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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